贵州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施行)

  • 发布时间:2022-02-14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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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第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补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十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职业支持中国共产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学习成绩优秀;

5.这个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节俭。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被学校认定为特殊困难的,将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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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10第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学生自主申请、实行民主评议与学校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五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必须经过严格的工作制度和规范的工作程序认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贫困家庭学生认定工作。各高校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的评审工作。

2.各高校(系)成立以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辅导员、学生处主任等成员组成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3.建立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学生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考核组,负责评审的民主评议。在评审小组中,高校学生代表人数应根据年级(或专业)数量合理分配,并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一般不低于年级(或专业)总数的10%。评审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等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十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1.城市: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500元(含500元)。

2.农村和县镇: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300元(含300元)。

分为三类: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

符合上述条件并能出具相关证明(民政部门或医疗部门证明)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特殊困难学生:

1、孤儿和残疾(失去父母或父母有严重残疾)学生;

2.革命烈士子女或者社会特殊照顾家庭的学生;

3.接受社会公益事业捐赠就读中学、进入大学的学生;

4.家庭成员长期重病的学生。

5.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紧急情况的学生。

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的认定,由高校根据上述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学生的实际家庭收入、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情况以及日常生活状况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对经济困难学生的鉴定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要制定严格的办证程序,帮助中心、院(系)办证工作组和年级(或专业)办证评议组按照各自职能认真负责地协同工作。

1.学校在向新生发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发送《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一)和《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指南》(见附件二);每学年结束前将《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指南》发给学生。

2.新生和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应如实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此表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认

5、院(科)认定工作组应认真审查鉴定组申报的初步鉴定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求评估组意见后予以纠正。

6.经院(系)认定工作小组批准后,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等级要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我院(系)评审工作组提出质疑。工作组应在收到材料的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果您对学校(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有异议,可以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资助中心申请复议。资助中心应当在收到复议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果情况属实,就应该做出调整。

7.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批准的《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上报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批,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八条学校和学院(系)应当每学年对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审查,不要不定期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函、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补贴资格,追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信息,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的重大变化。诸如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要及时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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