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新疆师范大学录取规则

  • 发布时间:2022-02-25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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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新疆师范大学录取规则

以下是邦邦整理的新疆师范大学2022年录取规则,摘录自新疆师范大学2022年招生章程,供大家参考。如有变动,以学校发布的最新信息为准:

录取规则

第十条学校招生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试形式(艺术、体育等专业还需参考专业成绩),对考生进行综合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体检标准应符合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等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和要求。如果考生身体不适合当老师,建议职业,仔细考虑是否申请师范专业。

第十二条英语专业(本科)、英语教育专业(专科)、翻译专业(本科)、乌尔都语专业(本科)只录取外语为英语的考生。其他专业一般不限于考生应试外语,但学校在高校公共外语教学中只使用英语教材和英语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请认真填写。

第十三条考生入档专业安排办法、特殊类型招生专业录取规则及其他录取要求

1.普通专业考生专业安排办法

对于进入档案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专业志愿跟随”的原则安排专业,不存在专业级差。当考生文化课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和志愿,以此类推。同一志愿填报时,同分排序规则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同分投档排序规则一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未规定同分排序规则时,文史类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高考科目成绩排序;理工类按高考“数学、理综、语文”成绩排序,录取优先在前。同等级考生在分配专业时应参考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填报专业的考生有单科成绩要求,需要达到相应的要求。

2.特殊类型招生专业录取规则

(1)填报我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志愿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须达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分数线(含方案性减分);凡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相应的艺术类专业或体育类专业统考(以下简称“统考”),考生也应按规定参加统考并取得证书。我校组织校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需参加校考并取得证书后,方可填报我校相应的艺术类专业志愿。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实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原则。

(2)美术、绘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录取规则:文理兼收,志愿优先。已参加高考并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分数线(含方案性减分)的考生

(4)音乐表演、舞蹈专业录取规则:文理兼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志愿优先,组织校考,参照文化课高考成绩和校考成绩录取;未组织校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统考专业成绩录取。将报名考生的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换算成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满分 100 70%高考文化成绩/高考文化课满分 100 30%),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5)表演专业录取规则:文理兼招,志愿优先。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分数线(含方案性减分分数线)的考生,按学校考试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6)体育专业录取规则:文理兼收。对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分数线(含方案性降分)的考生,按照招生计划的1.5倍数确定文化课最低录取分数线(成绩不是整数的,小数部分直接省略,不四舍五入),然后按照“体育加试专业成绩优先,专业志愿次之”的原则安排。报考人数不足招生计划数1.5倍的,按照相应批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低投档分数线确定文化课最低录取分数线。

(7)录取上述艺术、体育类专业时,分数相同时的排序规则如下:文化、语文、英语、民族语文、数学成绩依次排序,优先录取前者。

3.体育训练专业执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实行单独招生、提前备案。

取办法按照教育部及体育总局有关方案执行。


4.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吾尔语言)专业,按照“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相关方案执行。


5.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分两类招生,一类为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一类为公共事业管理(宗教事务管理)专业。公共事业管理(宗教事务管理)专业,按照自治区相关方案执行。


6.小学教育专业(本科)按照大类招生,文理兼招,新生入校后进行分班考试,按照小学教育(文科方向)、小学教育(理科方向)、小学教育(英语方向)三个专业方向分班。


7.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按照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及要求执行,并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招生录取、安排专业。


8.单科成绩要求


(1)报考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普通类考生高考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单列类考生高考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2)报考信息与计算科学、应用统计学专业,普通类考生高考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单列类考生高考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50分。


9.专业调剂或退档时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第十四条 对考生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普通高等学院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高考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方案的;


2.在高考综合素质评价、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招生报名考试中,提供虚假材料(含在网上提交的艺术类专业考试视频造假、作弊等)、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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