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录取规则

  • 发布时间:2022-02-24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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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录取规则

以下是帮帮网,和技术,职业,整理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22年招生简章》,节选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22年招生简章》,供大家参考。如有变动,以学校公布的最新信息为准: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学校招生工作在教育部的领导下,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监督”的原则进行招生。

第十四条报考我校的普通学生必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开设选修科目的省(区、市),除当地省(区、市)级招生考试部门有明确规定外,以我校向省(区、市)级招生考试部门报送并公示的选修科目为准。

第十五条艺术类考生(含中韩合作办学项目)须参加其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并达到合格要求。

第十六条按照教育部关于特殊类型招生的要求,制定高校特殊项目考生考核选拔办法,具体要求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华侨、港澳台学生按当年国家和我校相关方案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公安专业提前批次录取,实行普通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或特殊类型录取控制线;艺术类(含中韩合作办学项目)专业为提前批次录取,贫困地区学生为高校专项计划指定批次录取和国家专项计划定向录取,其他专业(班)为本科第一批录取。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确定建档比例。实行顺序志愿的批次,中职学校调档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档案调剂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105%以内。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符合相关专业培训要求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原则上不予退档。

第十九条对于教育部和各省(区、市)确定的方案性加分项目,我校承认当地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有效的加分项目和分值,但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学校不单独制定加分方案。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生办的成绩(含方案加分)为准。本加分方案不适用于不做省计划的招生类型。

第二十条取得我校普通高校专项招生计划等资格的考生,需按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批次填报我校,方可享受我校提供的相关优惠方案。

第二十一条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办法。分数相同时,高考总成绩(不含方案性加分,下同)最高的考生优先分配专业;高考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高分者优先录取专业,专业相关科目理工科为数学综合、文史综合。当相关科目成绩仍相同时,采用预约计划录取。

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不能满足其专业志愿

第二十三条公安专业按省级招标规则遴选。不填报公安专业志愿(含服从调剂院校志愿)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学校不组织公安专业考生进行体能测试和面试,但考生的报考条件、学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要求、学生身体条件要求、男女生比例等必须符合教育部大学生司、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华东政法学院 西北政法学院和国家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教司〔2003〕16号)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艺术类“数字媒体艺术”专业、中韩合作办学项目“视觉传达设计”和“电影科学”专业考生具体录取办法按学校艺术类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在中韩合作办学项目艺术类“数字媒体艺术”和“视觉传达设计”两个专业有招生计划的省(区、市),单独进行考生排名,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高校专项招生计划等专项招生项目的录取办法,按照学校2022年公布的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西藏班学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方案录取。


少数民族预科班的录取人数按预科当年公布的招生计划执行。其高考文化成绩不得低于我校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相应批次提档分数线下80分。预科生在预科培养期间不分专业。预科培养结束,经考核合格,转入本科阶段学习。学校根据学生志愿,结合预科培养期间的成绩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确定专业。


第二十七条  经济管理试验班(文澜学院)要求考生第一专业志愿填报,经济管理试验班不接收调剂考生,不符合录取规则的不予录取。


第二十八条  对于生源不足的专业进行征集志愿录取。志愿征集结束后若符合要求的生源不足时,我校可将招生计划调整到其他生源充足的省(区、市)进行录取。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执行教育部有关文件。


第三十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三十一条  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专业培养要求,公安类专业男女生计划在各省份分别下达,其他专业无男女限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录取结果经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将及时在学校本科招生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招生”公众号上公布。


第三十三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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